卫办医政函〔201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试点单位: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为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我部于2009年启动了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各地在我部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工作,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确保2011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范围
(一)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范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期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2011年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目标数》(见附件)要求,进一步扩充辖区内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的数量,达到50%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0%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目标。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各医院既往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视程度,重点考虑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地区扩大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医院的范围,并将试点医院和试点专业名单报我部医政司。
(二)增加临床路径管理试点专业和病种数。各试点医院要在现有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试点专业和病种数量。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要选取不少于10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其中至少包括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和骨关节植入治疗各1个病种;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少于5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其中至少包括骨关节植入治疗1个病种。
(三)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病例入组率和完成率。各试点医院要进一步加大临床路径管理的执行力度,加强对本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于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达到入组率不低于50%,入组后完成率不低于70%的目标。
二、细化完善各病种临床路径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指导辖区内试点医院做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相关工作。各试点医院要在我部印发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基础上,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处方集》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院医疗实际,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使用的耗材,科学测算并严格控制单病种诊疗费用。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原则上不得超过我部公布的单病种诊疗费用推荐标准。
三、着力落实试点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各试点医院要按照我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评估方案》(卫办医政发〔2010〕56号),建立以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患者满意度、医疗效率和费用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估机制,不断完善医院和科室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引导医务人员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一)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
1.效率指标。临床路径管理病种平均住院日较前缩短或持平,如有延长需分析说明原因。
2.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
(1)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死亡率、医院感染发生率、手术部位感染率、再住院率、非计划重返手术室发生率、常见并发症发生率较前下降或持平,如有升高需分析说明原因。
(2)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治愈及好转率较前升高或持平,如有下降需分析说明原因。
3.加强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率较前下降或持平,如有升高需分析说明原因。
(二)卫生经济学指标。
1.加强对单病种总费用的监控。临床路径管理病种单病种总费用较前下降或持平,如有升高需分析说明原因。
2.加强对重点科室医疗费用的监控。对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肿瘤、骨科等重点科室医疗费用加强监控,尤其是对高值耗材的使用进行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各单病种总费用较前下降或持平,费用增长率较前下降,如有升高需分析说明原因。
四、稳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信息化建设
各试点医院要进一步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借鉴国内外医院信息化管理有益经验,探索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与现有医院信息系统相衔接,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优势,减轻医务人员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质量管理和费用控制。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数据上报工作,及时向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上传数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及时掌握辖区内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五、为付费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科学测算单病种诊疗费用,为建立健全单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DRGs)等付费方式改革奠定基础。引导医院和医务人员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控制不合理费用,促进医院积极主动开展临床路径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评估和专项督导检查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各试点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评估,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的督导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认识,推进试点工作。我部医政司将适时组织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办公室和临床路径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成员等有关专家,对各省(区、市)和试点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试点医院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 邓一鸣、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413、6879284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邮 箱:mohyzsylc@163.com
附件:2011年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目标数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