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妇幼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基础上,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以下统称《标准(2016年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标准(2016年版)》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前妇幼健康工作重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发展情况,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委妇幼司。
联 系 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 王亮、裘洁
联系电话:010-62030635、62030798
传 真:010-62030825
电子邮箱:fnc@nhfpc.gov.cn
附件: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2.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22日
附件下载: 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doc
2.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