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相关专业评估技术专家候选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1-16
卫办医政函〔2010〕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
为做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根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拟组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专家库。现就推荐评估专家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名额
(一)专业范围。
1.内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病科、内分泌科、免疫科、变态反应科、老年病科等9个临床专业。
2.外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烧伤科、整形外科等7个临床专业。
3.口腔科: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口腔粘膜病专业、儿童口腔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正畸专业、口腔种植专业、口腔麻醉专业、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口腔病理专业、预防口腔专业等12个口腔专业。
4.
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咽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精神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等14个专业。
(二)推荐名额。
1.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上述每个临床专业的技术专家不超过5名。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卫生厅(局)上述每个临床专业可推荐技术专家10名。
2.中华医学会推荐上述除口腔科以外的各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5名。
3.中华口腔医学会推荐口腔科12个专业每个专业的技术专家5名。
4.中国康复医学会推荐康复医学科技术专家5名。
二、评估专家候选人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三级医院并具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三、具体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技术专家候选人汇总表》(附件1)及《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技术专家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我部医政司,其中外科、小儿外科、口腔科、眼科和耳鼻喉科等专业专家报医政司医疗管理处,其他相关专业报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所有表格电子版可在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
我部将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背景、学术地位、临床工作经历以及所在单位的类型和地域等因素,对候选人进行审核遴选后,组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专家库。
联 系 人: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李洪涛 王斐 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209、68792413、68792097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
mohyzsylc@163.com
附件:1.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技术专家候选人汇总表.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