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政函〔201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院协会,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各附属医院,浙江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目标,提高三级医院医疗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财政部与我部设立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为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科申报范围
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范围为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内分泌科、神经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手外科、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消化专业)、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修复专业、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精神病科、地方病科、职业病科、中医科、临床护理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二、申报要求
(一)专科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2.该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
3.专科医疗质量和工作绩效好;
4.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5.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任务。
申报临床护理专业的,除具备以上专科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并达到工作标准,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病房数量达到医院病房总数的80%以上。
2.近五年来,医院护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我部关于加强护理工作各项要求,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权益,改善护士待遇,加强护士培训,提高临床护理质量,患者和社会对护理服务满意程度较高。
3.在2007年-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护士岗位技能训练和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在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中,经检查评估,护理成绩突出。
4.能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医院护理专业发展,提高护理整体水平。
(二)申报和推荐安排。
1.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院、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建大学附属医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共建医院直接向我部申报。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要求推荐:
每个专科推荐不超过2所公立医院,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推荐不超过4所医院。
除上海以外的15个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可按照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申报范围,选择当地急需扶持和发展的2个专业,各推荐1所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向我部推荐。
3.按照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科申报范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1所民营医院,中国医院协会推荐15所民营医院。
4.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的项目申报工作由我部科教司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各申报医院应当按照评分标准,参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内容,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临床护理专业的医院填写《临床护理专业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可从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
(四)申报时间。各申报或推荐单位应当于2011年5月13日17:00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部医政司报送,同时将有关医院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GJLCZDZK@126.com。申报材料上交后不得更改。
(五)已经获得口腔科(牙体牙髓病科、牙周病科)、职业病科和临床护理等专业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不再进行相同专业的申报。
三、评估工作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委托中华医学会负责。评估包括资料审核和集中答辩两个部分。
评估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各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以项目申报和建设为契机,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要求,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各医院在申报时要作到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医院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申报资料和答辩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及答辩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医院各个专业的申报资格。
(三)各部门和医院在申报和推荐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其中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院、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建大学附属医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共建医院在本医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医院协会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推荐医院及医院申报材料的公示。公示期为1周。
(四)申报工作截止后,我部进行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将转交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对所有医院申报材料再次进行为期1周的网上公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将由中华医学会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估程序。
(五)中华医学会应当按照我部认可的原则、程序、方法、标准和专家库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吴少玮、高新强
联系电话:010-68792200、68792732
传真:010-68792196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