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要求,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的基础上,针对儿科新生儿专业等11个专业的特点,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新生儿专业等11个专科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我部将按照该标准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新生儿专业等11个专科的评估工作。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张明、高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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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