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医政发〔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要求,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的基础上,针对口腔医学专科的特点,我部组织专家经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口腔医学牙周病、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牙体牙髓病等5个专业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我部将按照该标准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相应专科的评估工作。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管理处李洪涛、马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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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