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各附属医院,浙江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引导公立医院坚持公益性质,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目标,提高三级医院医疗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财政部与我部研究决定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为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科范围
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范围为消化内科、骨科、妇科、产科、儿科(重症)、牙体牙髓病科、牙周病科、职业病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检验科,病理科、药学部(临床药学)、临床护理和专科护理。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专业。本次要求申报专业包括临床护理、专科护理、儿科(重症)和药学部(临床药学)。其中,临床护理和专科护理专业任选其一申报。项目涉及的其他专科,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补报。
(二)申报和推荐安排。
1.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建大学附属医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共建医院直接向我部申报,其中临床护理专业和专科护理专业只能选择1个专业进行申报。
2.其他医院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接到医院申报后进行初评,并向我部推荐。每个专业推荐候选医院不超过1个,北京市、上海市每个专业推荐候选医院不超过3个,广东省不超过5个。
临床护理和专科护理专业的推荐要求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推荐临床护理专业候选医院不超过1个,专科护理医院不超过1个;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临床护理专业候选医院不超过1个。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自行组织答辩和评估后,向我部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院中的5个专科。
4.除上海以外的15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除按上述第2条统一申报外,试点城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另外组织申报部分项目,直接报送卫生部,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按照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专科范围,每个城市可选择不超过2个当地急需扶持和发展的专业并各推荐1所候选医院,具体安排由我部医管司另行通知。
5.中国医院协会推荐15所民办医院,专业不受限制。
6.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的项目申报工作由我部科教司另行通知。
各单位和医院应当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和推荐。(各专业申报条件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准备。各申报医院应当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于评估时提交到评估专家组。申报材料包括专科整体实力情况、专科发展目标和以解决疾病诊疗问题为核心的项目设计等三部分内容(项目设计内容和要求见附件2)。
有关专科整体实力部分的申报材料可以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卫医政发〔2010〕26号)规定的内容准备。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卫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支持的项目,不得作为专科能力建设项目重复申报。
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申报的专科,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补充相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各申报或推荐单位应当于2010年12月7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部医政司推荐,同时将有关医院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医政司。试点城市推荐的医院同时报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医疗服务监管司)
三、评估工作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委托中华医学会负责。评估包括资料审核和集中答辩两个部分,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专科整体实力情况,集中答辩的主要内容是专科整体实力、专科发展目标和项目设计情况。
评估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各部门和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力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候选医院的申报或推选工作。
(二)各申报医院要积极参与,认真准备,实事求是。医务管理部门要对申报资料和答辩内容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和答辩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如发现有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三)中华医学会要按照我部认可的原则、程序、方法、标准和专家库,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并准时完成对相关专业的申报医院进行评估。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联系人:高新强、李大川
联系电话:010-68792732、68792211
传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卫生部医政司护理处联系人:孟莉、郭燕红
联系电话:010-68792208、68792207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yzshulichu@yanhoo.com.cn
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联系人:王乐陈、钟东波
联系电话:010-68792998、68792067
传真:010-68792772
电子邮箱:yunxingch-moh@163.com
附件: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基本条件
2.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设计的内容和要求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基本条件
一、专科基本条件
(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二)该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
(三)专科医疗质量好,工作绩效高;
(四)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五)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任务。
二、临床护理专业候选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三级医院。
(二)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并达到工作标准,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病房数量达到医院病房总数60%以上。
(三)近五年来,医院护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我部关于加强护理工作各项要求,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权益,改善护士待遇,提高临床护理质量,患者和社会对护理服务满意程度较高。
(四)在2007年—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护士岗位技能训练和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在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中,经检查评估,护理成绩突出。
(五)能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医院护理专业发展,提高护理整体水平。
三、专科护理专业候选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临床护理专业项目所有申报条件。
(二)专科护理发展迅速,专科护理骨干形成梯队,承担着本辖区内专科护理领域技术引领和培训任务,为疑难、危重症患者提供专科护理服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附件2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设计的内容和要求
一、各专科(临床护理专业和专科护理专业除外):候选医院要围绕解决疾病诊疗问题,按照申报的专业进行专科项目设计,项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单位配套资金不低于50%。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家重视、社会关注、群众需求迫切,能够有效减轻患者病痛,降低医疗费用;
(二)有利于提升疾病诊治能力,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三)基础医学研究成果能够转化为临床医学应用;
(四)能够推动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
(五)能够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其他相关专科的发展。
二、临床护理专业:临床护理专业的项目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和临床护理技术发展的需要,包括具体目标、内容和工作措施。应当涵盖完善护理管理,发展护士队伍,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改革护理工作模式,改善临床护理服务,拓展服务内涵,提高护理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等内容。项目预算总额不低于600万元,其中单位配套资金不低于50%。
三、专科护理专业:围绕解决专科疑难、危重症的护理问题而设计的专科护理建设项目,项目分为具体目标、内容和工作措施三部分,主要包括骨干人员培养、专科护理培训基地建设和提高专科护理服务能力等内容。项目预算额度不低于800万元,其中单位配套资金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