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函〔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 务 部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24日
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一岗双责”加强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要点。
一、实行医药购销全过程规范管理
(一)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机制,保障药品供应。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医药购销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保证药品质量,整顿购销秩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加快推进小品种定点生产试点,进一步完善常态短缺药储备,继续推进小品种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
(二)维护健康有序药品流通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挂靠经营、商业贿赂、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和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垄断行为。
(三)加强药品流通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加强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药品流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形成信息公开、分类监管、社会监督的行业信用管理机制。
(四)建立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共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涉税违法问题,巩固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成果。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医药企业涉税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涉税违法案件。
(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
二、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方案,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优质护理服务。完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加强精细化管理,制定医院章程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注册信息公开。
(二)完善分级诊疗体系。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促进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扎实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继续以慢性病为切入点完善一体化分级诊疗服务模式。
(三)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确保医疗安全。建立医疗质量管控长效机制,加快临床路径应用,提高病种覆盖面和管理质量。开展肿瘤等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管理,强化药事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血,保障血液供应。
(四)坚持纪律教育和作风建设“两轮驱动”加强行风建设,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不断提升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水平。
三、深化改革,加强源头治理
(一)强化药品流通安全管理工作,发挥票据管理、药品和中药材追溯体系对规范流通秩序的作用,震慑和严查违法违规者。
(二)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可追溯机制。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规模。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三)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范围,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药品流通等改革。在综合医改试点省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药品、耗材采购中实行“两票制”,即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四)不断深化付费方式改革、加强基金监管、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提高基金保障绩效,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四、加大执纪力度
(一)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的贯彻落实。严肃查处利用医疗卫生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重点对医药价格、医用耗材管理等开展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继续加大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包括收受回扣、有偿转诊、虚假宣传等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统一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对医疗机构和有关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监管。
(三)深入贯彻实施新《广告法》,继续加强医疗广告监测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一步落实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全力营造良好的医疗广告市场环境。